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章程
(2019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英文全称为“Brand Construction Federa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省品联会是由浙江省内社会团体、企业、高等院校和从事“品字标”标准、认证、检测研究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品联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制标准、提质量、施认证、建标杆、树品牌、促转型”为宗旨,主要开展“品字标”质量理论研究、标准制定与宣贯、产品认证与监督、品牌培育与保护、宣传推广等工作,不断提升“品字标”品牌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第四条   省品联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省品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简称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本会接受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品联会活动地域为浙江省,住所地设在浙江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品联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的“三个转变”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联动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深入实施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的总体部署,以“品字标”品牌建设为核心工作,要把“品字标”打造成“中国制造”的标杆和“浙江经济”的金字招牌。省品联会负责沟通并有效传递政府主管部门对“品字标”品牌建设的要求和建议,协调各成员机构顺利开展“品字标”品牌建设各项工作。主要业务范围与任务包括:
      (一)组织开展“品字标”品牌建设的制度体系研究,根据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要求,协调完善“品字标”标准体系、认证制度体系;
      (二)组织开展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建筑工程、生态等领域的相关研究;
      (三)组织制定“品字标”标准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标准的申报、立项、起草研制、审评、发布、备案、制修订及废止等工作,并在行业内组织开展贯标、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行业改造提升;
      (四)组织开展“品字标”认证,以“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产品目录、统一认证技术规范、统一认证标志”的管理模式,规范认证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品字标”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落实“品字标”认证机构连带责任惩罚制度;
      (五)组织开展“品字标”品牌培育,帮助企业培养较高综合素质与技能的质量与品牌管理人才;
      (六)组织筹划实施“品字标”品牌宣传,扩大“品字标”品牌建设的社会知晓面,提升企业参与度;
      (七)组织强化品牌保护,协调处理投诉纠纷,打击制售假冒行为,为“品字标”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八)组织建立并运营“品字标”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
      (九)组织开展其他与“品字标”品牌建设相关的重要工作;
      (十)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建设产业投资母基金,为“品字标”品牌企业和省品联会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产业运营支持,持续推进“品字标”品牌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品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品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省品联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省品联会的意愿;
      (三)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省品联会成为会员:
         1)在所属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2)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标准话语权,且热心参与“品字标”品牌建设活动的龙头企业;
         3)拥有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的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等;
      (四)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品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标准研制、品牌培育、宣传等省品联会活动;
      (三)获得省品联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省品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省品联会章程,执行省品联会决议;
      (二)维护省品联会合法权益;
      (三)服从秘书处的工作安排与协调,完成省品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省品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省品联会委托承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提交秘书处,并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商议,经批准后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省品联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省品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经民主协商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省品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省品联会各项重要制度文件;
      (十)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十一)审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预算方案调整及《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额度经费的开支;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品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专职工作部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应根据理事会和会员要求,及时开拓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但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六条   省品联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品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省品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省品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省品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省品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省品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协调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为省品联会方向性、决策性工作提供咨询,参与审议省品联会重要规划、计划、项目、活动的论证。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一)为省品联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指南、总结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品字标”标准化、认证、培育、宣传等主要工作的研究;
      (三)参与“品字标”标准化、认证、培育、宣传等主要工作的研究;
      (四)及时反映国内外相关领域内产业政策、技术趋势的最新情况,协助省品联会开展国内外的交流合作;
      (五)承担省品联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产融结合专务委员会和产业运营专务委员会,为“品字标”品牌企业和省品联会会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产业运营支持。专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产融结合专务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产融结合专务领域有关活动;对接协调“品字标”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产业发展动态,对“品字标”品牌建设的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二)产业运营专务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产业运营专务领域有关活动;负责“品字标”企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打通,促进“品字标”企业在跨区域、跨地域业务拓展的抱团协同能力;
      (三)经常务理事会许可,在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公司和各子基金管理公司中冠名使用“品字标”品牌。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会员发展和管理,提出会员入会、晋升、除名等建议;
      (三)负责省品联会的年度计划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各类经费争取,负责重大活动方案策划、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宣传、推广方案的策划、协调工作,并根据常务理事会等专题会议精神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品字标”品牌建设相关工作;
      (五)提出工作人员的聘任、奖罚等建议,确定工作人员的分工,并检查、指导各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讨论并组织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和其它文稿;
      (七)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他专项工作事宜;
      (八)负责标准、认证相关工作的协调、确认工作;
      (九)负责重大投诉的处理;
      (十)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提出专委会成员的聘任和辞退建议;
      (十一)负责建立分行业专家库,进行专家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十二)负责省品联会文件资料的印发、登记、批办、传递、催办、归档、保管及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省品联会的信息情报工作和网站的日常维护;
      (十四)负责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负责对接产融结合专务委员会和产业运营专务委员会,协调解决运营问题。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聘任产生。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秘书处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省品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省品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省品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省品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省品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省品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省品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省品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省品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省品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省品联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省品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省品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省品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省品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省品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省品联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省品联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省品联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品联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省品联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省品联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品联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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