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保证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但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承诺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质量保证书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2.产品经制造商指定单位安装、调试后 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
理;退货时,制造商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3. 质量保证有效期内,制造商指定售后服务单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自送修之日起超过15 日未修好的,制造商应予以退货(愿意调换的除外)。4.制造商指定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修理时间、型号、规格,制造商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在质量保证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制造商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