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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流程
立项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研制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评审阶段和报批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见《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
下一步
关于修订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领导审定,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现修订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的立项论证过程包括提出立项建议、开展形式审查、组织答辩会审和发布立项计划。
第二章 提出立项建议
第三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发展情况,向秘书处提出“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
第四条
建议立项的“浙江制造”标准应满足《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章 开展
第五条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的文本完整性审查、内容完整性审查和项目重复性审查,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审查内容包括:
(一) 《“浙江制造”标准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建议书”);
(二) 证实性材料;
(三) “浙江制造”标准草案或申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四) 立项建议材料自查承诺。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本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一) 立项建议书或证实性资料不全;
(二) 立项建议书未加盖公章。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容完整性审查为不通过:
(一) 未按要求填写立项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产品现行国内、国外标准的现状分析不准确;
2. 标准必要性和可推广性说明不清晰;
3. 产品主要质量特性分析模糊,不符合市场需求;
4. 支撑质量特性的指标体系设计不清晰,未与国内外标准或行业现状进行指标对比;
5. 内容描述缺失,前后描述不一致。
(二) 未按要求提供证实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申报单位的行业地位、荣誉、专利和经营数据等无证实性材料;
2. 指标对比的国内外标准(或高端产品实物质量实测数据)无证实性材料或材料无效(作废标准);
3. 支撑质量特性的指标体系无可验证的检测报告。
(三) “浙江制造”标准草案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名称、适用范围不明确;
2. 名称、适用范围等内容与立项建议书不一致;
3. 标准草案框架没有体现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重复性审查为不通过:
(一) 名称与已发布(或在研)的“浙江制造”标准类似;
(二) 适用范围与已发布(或在研)的“浙江制造”标准重叠;
(三) 支撑质量特性的指标体系与已发布(或在研)的“浙江制造”标准基本相同。
第九条
文本完整性审查、内容完整性审查不通过的,退回至立项建议申报单位,修改后重新提报。
项目重复性审查不通过的,退回至立项建议申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修改后重新提报:
(一) 已发布的“浙江制造”标准类似或重叠的,补充标准差异性比对说明;
(二) 与在研“浙江制造”标准重复的,待相关标准发布后,补充标准差异性比对说明。
第十条
形式审查周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提供“浙江制造”标准草案的优先审查。
第四章 组织答辩会审
第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秘书处根据通过时间,定期编制形成答辩会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通知清单内各申报单位参加答辩会审。具有答辩经历的项目,秘书处根据答辩专家组意见,酌情优先安排。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回复回执的,视为放弃答辩;申报单位应出席答辩会审未出席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通知回复回执情况制定并公示答辩会审计划(每月至少组织1场),并根据专业领域构建答辩会审专家组。答辩会审专家从省品联会核心专家库中产生,每组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答辩会审分为介绍环节和提问环节。介绍环节由申报单位答辩人员从“质量特性有需求、指标体系合理性、指标量化有依据、项目实施有保障”4个方面进行项目介绍,时间不超过8分钟。提问环节由专家组成员轮流主持,时间不超过5分钟。申报单位应提供电子版汇报材料,由秘书处留存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离场后,答辩会审专家组进行商议票决,提交《“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建议评估用表》(见附件)。推荐票数低于2/3的,评估结论为不推荐,由秘书处退回至立项建议申报单位,并反馈不推荐理由。评估结论为推荐的,由秘书处适时纳入“浙江制造”标准制定计划。
第五章 发布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答辩会审评估结论,分批形成“浙江制造”标准拟立项计划。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渠道:https://zhejiangmade.zjamr.zj.gov.cn/),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协调一致的拟立项项目,由秘书处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阅批准后,制定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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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工作实际,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制定了《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见附件),经领导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浙江制造”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研制过程包括立项、启动、研讨、征求意见、审评与发布六个阶段。其中,立项阶段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论证细则》的规定,审评和批准发布阶段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试行)》的规定。本细则主要对启动、研讨和征求意见三个阶段工作作出规定。
第三条
“浙江制造”标准研制总体要求是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发展导向,坚持底线思维、用户思维和营销思维,以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根据“五性并举”原则,从标准研制全流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全要素出发,增加或提高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体现“精心设计、精良选材、精工制造、精诚服务”的先进性要求。
第四条
“五性并举”指在标准的研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标准内容的合规性、必要性、先进性、经济性以及可操作性并协调一致。
合规性,是指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标准研制过程应符合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
必要性,是指在标准中提高或增加要求时,应从消费者角度切入,以改善消费体验、提升用户满意度为目的,聚焦产品核心质量特性,避免片面追求指标,避免脱离产业发展实际情况。
先进性,是指产品技术要求应涵盖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现行推荐性标准要求。标准的核心技术指标水平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企业能够按标准批量稳定组织生产。
经济性,是指标准核心技术指标的设置不增加或者少量增加企业成本,新增内容尽可能不产生新的风险或潜在问题。
可操作性,是指标准的技术要求均应有对应的检测方法,且可由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涉及非标检测方法的应做验证;基本要求可验证、可核实;质量承诺要求可追溯。
第五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发布“浙江制造”标准制定计划后,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标准研制任务书完成标准研制工作。
第二章 启动
第六条
标准制定计划发布后,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应及时启动标准研制工作。
第七条
启动包括启动前期准备和召开启动会。
第八条
启动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贯标准制标理念和要求;
(二)拟定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
(三)拟定标准研制工作计划。
第九条
启动前期准备阶段,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应向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宣贯标准制标理念和要求,指导拟定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和标准研制工作计划。
对于二次申报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积极参加省品联会组织的标准培训会,或自行了解标准制标理念和要求,并拟定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和标准研制工作计划。
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应熟悉并准确传达“品字标”品牌标准研制总体要求。
第十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共同负责组建。对于二次申报项目,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组建。
第十一条
组建标准研制工作组,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广泛吸纳先进同行、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教育科研机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需求并协调一致。
标准研制工作组应至少包括重要下游用户以及能够检测产品核心技术指标的检验检测机构。鼓励相关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及企业营销冠军、行业高端客户代表参与标准研制。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组织管理、研发、采购、生产、品控、检测和营销人员参与标准研制,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高层人员。
第十二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成员应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标准研制总体协调管控。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标准、拟定相关材料及内外联络等。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负责论证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规性。重要下游用户、先进同行、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协助确定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并论证其必要性。行业协会和教育科研机构协助论证标准的先进性和经济性。政府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培育和宣传。
第十三条
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标准研制工作计划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可召开启动会。启动会议程主要包括:
(一)宣贯标准制标理念和要求;
(二)组建标准研制工作组,明确成员职责;
(三)明确标准研制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标准启动会结束后,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浙江制造”标准系统中(https://zhejiangmade.zjamr.zj.gov.cn/Login.aspx),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现场照片;
(三)会议签到表;
(四)标准研制工作组名单;
(五)会议纪要。
第三章 研讨
第十五条
研讨一般采用会议形式,也可采用在线研讨方式。研讨会可与启动会合并召开。根据需要,可多次召开研讨会。
第十六条
研讨阶段应形成标准草案及标准编制说明,并重点研讨以下内容:
(一)确定标准的名称、适用范围、参照的主要标准;
(二)确定产品的核心质量特性和关键技术指标,开展国内外标准先进性比对,明确拟提高或增加的关键技术指标;
(三)确定基本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涵盖设计、选材、制造、检测、使用、服务、回收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
(四)对新增或提高的技术指标,系统论证其合规性、必要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以及经济性。
第十七条
应围绕产品核心质量特性,依次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标准比对并及时跟踪最新动态:
(一)与现行或已形成报批稿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比对;对已有标准草案和送审稿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应予以参考;
(二)与现行或已形成报批稿的国内外先进团体标准、先进国家或区域标准比对;对已有标准草案和送审稿的国内外先进团体标准、先进国家或区域标准,应予以参考;
(三)与国内外先进企业或高端客户的标准比对;
(四)关键技术指标和要求无法开展以上比对或有需要时,可选择其它比对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体验评价、国内外行业数据、先进企业样本、先进企业产品实物检测报告等。
第十八条
“浙江制造”标准应包含技术要求、基本要求和质量承诺要求。
第十九条
技术要求即型式试验时需要检测的指标要求。技术要求首先应系统、全面涵盖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同时以提升用户体验和满意度为原则,围绕产品核心质量特性,可增加或提高部分指标要求。
技术要求中的安全类指标原则上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即可,节能环保类指标则应达到现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节能、节水、节材要求或排放先进水平要求。
如果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存在不适用于本标准、不同推荐性标准要求互相矛盾或指标无法检测等问题的,经标准研制工作组论证后,可以不采用推荐性标准相关要求,但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指产品入库前的企业内控要求,用于保障技术要求的稳定实现,置于技术要求前一章。基本要求应精准、有效、可验证、可核实,以抓住行业痛点、体现企业先进性、引领行业发展为目的,是“一流企业”的准入门槛。基本要求应至少应包括设计研发、材料和零部件、工艺装备和检验检测等要求。
设计研发要求指开展产品设计研发活动的要求,包括设计研发活动应采用的工具和方法、满足的标准、考虑的因素以及开展的分析、验证、校核和评估等。
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指重要原材料和重要零部件关键指标的限值、级别等要求,应高于行业通用水平。其符合性证明材料可以由企业自己提供,也可以由上游厂家提供。
工艺装备要求指关键生产工艺和生产装备的先进性要求以及过程控制和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检验检测要求指开展进厂检测、出厂检测、在线监测以及试验验证活动的要求,包括应配置的检验仪器及应开展的检验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质量承诺要求是产品售后要求,包括追溯、保修包换、安装维护、服务响应、明示等,置于标准的最后一章。
第二十二条
每次召开标准研讨会后,应形成以下材料,经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确认后,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浙江制造”标准系统中提交: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现场照片;
(三)会议签到表;
(四)会议纪要。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由标准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或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
征求对象包括同行企业、上下游用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其中,必须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重要下游用户意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在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
(一)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行业背景、标准的研制目的、标准的推广前景等;
(二)项目来源。说明项目为省品联会发布的哪一年第几批第几号项目;
(三)标准制定工作概况。包括标准制定相关协作单位及人员、标准研制的启动、研讨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四)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应以“五性并举”为原则,阐述标准制定的思路和框架,并说明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
(五)标准先进性体现。包括型式试验规定的所有指标的对标情况、基本要求和质量承诺等体现“精心设计、精良选材、精工制造、精诚服务”特征的相关先进性指标对比情况;
(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包括说明目前国内主要执行的标准、标准引用文件,并说明标准中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情况。如标准中部分技术要求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推荐性标准,需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
(七)社会效益。包括标准在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水平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包括分歧相关方、分歧主要内容、协调过程、协调依据及协调结果;
(九)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提出标准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的建议和理由;
(十一)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及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经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给出技术论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组织标准工作组对相关方意见予以分析研究和处理。对不予采纳意见,应说明理由。对采纳意见,依据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及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征求意见完成后,经牵头组织制定单位确认,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浙江制造”标准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反馈意见汇总表;
(二)征求意见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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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制造”标准审评与批准发布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制造”标准工作实际,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制定了《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见附件)。经领导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审评和批准发布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制造”标准的审评和批准发布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制造”标准的审评和批准发布工作过程包括申请审查、组织评审和报批发布三个阶段。
第二章 申请审查
第三条
标准送审稿形成后,“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应根据《“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第四条中规定的“五性并举”原则,对送审稿进行自查。
第四条
自查通过后,向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标准评审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送审稿自查承诺;
(二) 征求意见开展证明材料;
(三) 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汇总;
(四) 征求意见表;
(五) 标准送审稿;
(六)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七) 检验机构能力覆盖情况;
(八) 评审专家推荐名单:由为主起草单位推荐 3 位,牵头组织制定单位推荐 3 位;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中设置的核心指标或要求所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机构能力覆盖情况是指有能力对标准中设置的指标或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的检验机构情况。
第五条
秘书处会对提报的标准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审查不通过,予以退回。审查通过的,由秘书处推荐一位评审专家组长、一位评审专家后,报秘书长审查。评审专家组长从省品联会核心专家中推荐。
第六条
秘书长对评审专家组长人选进行调整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组长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第四条中规定的“五性并举”原则,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工作组。审查通过的,由核心专家组建标准评审专家组。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为五人,由行业技术专家、用户代表、检验检测专家、标准化专家和认证专家等五类专家组成。终端消费品的用户代表为权威消费者代表,由秘书处推荐。在组建评审专家组时,为主起草单位推荐的专家,最多可选择一位,若核心专家认为现有的推荐专家不能满足组建评审专家组时,可推荐合适的专家进入评审专家组。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组建完成后,视为标准已符合召开现场评审条件,秘书处将评审专家组名单反馈至工作组,由工作组确定评审时间地点,经省品联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出具标准评审通知。
第十条
收到送审材料且符合召开现场评审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标准评审通知。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宜以会议形式进行。会前,秘书处在网站公示标准评审会通知。相关方获悉后,可以申请参加旁听,并应当经省品联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二条
标准立项计划已明确牵头组织制定单位的,评审会应有牵头组织制定单位的代表参加,并应当在会上指导工作组形成评审会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细则》第四条中规定的“五性并举”原则,对标准送审稿及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进行审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应按评审会通知要求完成各项议程,并形成评审会会议纪要。其内容包括:
(一) 《“浙江制造”标准评审专家组廉洁与保密承诺》;
(二) 专家签到表;
(三) 对标准出具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对审评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以表决方式,以不少于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当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质标发〔2015〕144号)对“浙江制造”标准的基本要求;
(二) 对标准先进性的评价意见;
(三) 引用标准是否有效;
(四) 标准是否存在指标和要求低于相关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情况,若有应说明理由;
(五) 标准中设置的指标和要求是否可验证、可检测;
(六) 若标准涉及非现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该方法是否适用;
(七) 标准是否可转化为认证细则;
(八) 标准是否通过评审;
(九) 对标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评审会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评审会材料,包括:
(一) “浙江制造”标准评审专家组廉洁与保密承诺;
(二) 评审会议纪要、签到表;
(三) 评审意见;
(四) 现场照片。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标准,工作组应当在评审会后的一个月内,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未通过审评的标准,工作组应当重新起草标准,形成标准送审修订稿,再向秘书处提出标准评审申请。
第四章 报批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形成后,工作组可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报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 标准报批稿;
(二)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准中设置的全部指标或要求所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织人员对报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符合性审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报批申请审查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报批申请审查后,由评审专家组长对标准报批稿及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进行确认,经评审专家组长确认已按评审意见修改到位后,秘书处按照《“浙江制造”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并对标准文本进行校验。校验完成后,在网站(https://zhejiangmade.zjamr.zj.gov.cn/)予以全文发布,并免费供社会查阅。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浙江制造”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pbz.gov.cn/)自我声明公开。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为主起草单位应当密切跟踪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变化等情况,及时向省品联会提交标准修订建议,确保标准持续符合《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浙江制造”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
201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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